在軟件著作權維權過程中,通常需要提供以下幾類關鍵證據來支持維權主張:
一、證明軟件著作權有效存在的證據
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表明軟件著作權已經過國家版權局的認可和保護。
軟件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作為軟件的核心部分,源程序和目標程序能夠證明軟件的原創(chuàng)性和著作權歸屬。
軟件文檔:包括用戶手冊、開發(fā)文檔、測試報告等,這些文檔能夠全面展示軟件的功能、結構和技術特點,也是證明軟件著作權的重要材料。
發(fā)表證據:如軟件的發(fā)布日期、發(fā)布平臺、發(fā)布方式等,這些都能證明軟件已經公開發(fā)表,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受讓或繼承證明:如果是通過受讓或繼承方式獲得的軟件著作權,需要提供相應的法律文件來證明著作權的合法性。
二、證明侵犯軟件著作權行為真實發(fā)生的證據
被控侵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這些材料需要與原告軟件進行比對,以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實質性相似。
侵權比對報告:由專業(yè)機構或人員出具的侵權比對報告,能夠客觀地分析兩者之間的相似性和差異性,為侵權行為的認定提供有力支持。
接觸證據:證明被告有可能接觸到原告軟件的證據,如被告員工曾就職于原告公司、被告曾購買過原告軟件等。
銷售發(fā)票、宣傳資料等:這些材料能夠證明被告在市場上銷售或宣傳被控侵權軟件,從而進一步證明侵權行為的真實性。
三、證明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的證據
銷售數據對比:原告軟件在被侵權前后的銷售數據對比,能夠直觀地反映出經濟損失的情況。
財務報表:包括利潤表、成本表等,這些報表能夠詳細展示原告因侵權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合理費用支出: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調查費等,也應作為經濟損失的一部分進行主張。
四、證明被告主觀過錯的證據
被告的陳述和辯解: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的陳述和辯解,能夠反映出其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相關行為記錄:如被告曾多次侵犯他人軟件著作權、曾收到過原告的警告函但仍繼續(xù)侵權行為等,這些都能證明被告存在主觀過錯。
綜上所述,軟件著作權維權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證明軟件著作權有效存在的證據、證明侵犯軟件著作權行為真實發(fā)生的證據、證明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的證據以及證明被告主觀過錯的證據。在收集這些證據時,應確保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以便在維權過程中發(fā)揮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