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在待審期間是可以撤回的。商標轉讓方和受讓方依照《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提交書面轉讓申請之后,如果雙方達成了一致撤銷的意見或暫時不履行商標轉讓過戶的事宜,那么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撤回。
提出撤回申請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了一致,也就是說如果其中有一方不同意撤回申請要求的,那么商標局就會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繼續(xù)對轉讓申請的商標進行審查。一般來說,遞交撤銷申請的時間最好是在商標管理局下發(fā)核準商標轉讓申請之前;如果雙方達成了共同撤回意愿,并向國家商標局予以確認,那么就可成功地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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