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限制主要體現(xiàn)在對注冊商標的限制規(guī)定上,這些限制旨在保護公共利益、防止商標濫用,并確保商標的注冊和使用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以下是對商標權限制的詳細闡述:
一、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1. 國家及政府相關標志的禁用:
*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 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志。
*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2. 國際組織及官方標志的禁用:
*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3. 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的禁用:
*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
*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標志。
*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
4. 地名及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的禁用:
*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
*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
*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
二、商標注冊的限制
1. 惡意注冊的限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應予以駁回。
2. 在先權利的保護:商標注冊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例如,如果某商標已在他國或地區(qū)注冊,并享有較高知名度,那么在中國申請相同或類似商標時,可能會因侵犯他人在先權利而被駁回。
3. 三維標志的注冊限制: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4. 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同樣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三、商標注冊過程中的限制
1. 異議程序: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異議。
2. 答辯程序: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jù)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被異議人要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答辯,否則視為放棄答辯權。
綜上所述,商標權的限制是多方面的,包括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商標注冊的限制以及商標注冊過程中的限制等。這些限制旨在確保商標的注冊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