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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與撤銷的區(qū)別

2024-11-01作者:網(wǎng)友投稿

商標異議與撤銷是商標法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它們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的區(qū)別。以下是對這兩者的詳細比較:

一、針對的對象不同

商標異議:所針對的是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這些商標尚未注冊。異議程序允許公眾在商標獲得注冊之前提出反對意見。

商標撤銷:針對的是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由于某些原因(如未使用或使用不當),該商標可能被撤銷。

二、提出的時間不同

商標異議:需要在商標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內(nèi)提出,時間窗口相對較短。

商標撤銷:對于因未使用或使用不當而撤銷的情況,通常需要在商標注冊后一定年限內(nèi)(如連續(xù)三年未使用)提出。

三、審查的機構(gòu)不同

商標異議: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商標局進行審理。

商標撤銷: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審理(也有說法是由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或裁定)。

四、事由不同

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商標注冊事項;自行轉(zhuǎn)讓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異議事由:商標異議制度允許在先注冊人或其他利益相關(guān)方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從而防止與其在先權(quán)利沖突的商標獲得注冊。

五、法律后果不同

商標異議:若異議成立,商標局將不予注冊該商標。

商標撤銷:商標被撤銷后,視為自撤銷之日起終止其法律效力,但撤銷前已履行的商標轉(zhuǎn)讓或使用許可合同等不具有追溯力。

綜上所述,商標異議與撤銷在針對對象、提出時間、審查機構(gòu)、事由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制度為商標權(quán)利人提供了多層次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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